(2017)豫078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爱富与侯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富,侯健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20号原告:任爱富(任长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侯健晖,男,1987年11月15日,汉族,住卫辉市。原告任爱富(任长海)诉被告侯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富(任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