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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爱富与侯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富,侯健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20号原告:任爱富(任长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侯健晖,男,1987年11月15日,汉族,住卫辉市。原告任爱富(任长海)诉被告侯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富(任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