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继平与冯建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平,冯建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030号原告郭继平,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田洪涛,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建防,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左英杰,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负责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智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平诉被告冯建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继平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