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建军诉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平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平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491号原告:徐建军,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杨,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峰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金茂国际大厦B座3层。被告:吕平洋,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告徐建军与被告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平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欠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元月向被告尝试供货,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货款117154.80元。被告给付27154.80元后,剩余9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徐建军诉被告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次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所提供陕西悠品生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住址无法找到。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使庭审工作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转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