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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子分理处申请恢复执行赖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子分理处,赖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子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踏水镇大树村3组。委托代理人向禹明,主任。被执行人:赖明英,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子分理处申请恢复执行赖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赖明英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屋,拍卖款1286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26989元,缴纳执行费1611元)】2套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