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菊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菊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511号原告:卢菊花,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标(系卢菊花配偶),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门街149号。法定代表人:范文强,经理。原告卢菊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卢菊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菊花以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卢菊花负担。审判员 陈 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洁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