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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语泉与杨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语泉,杨玉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110号原告:杨语泉,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淞,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泉,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杨语泉与被告杨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语泉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语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