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语泉与杨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语泉,杨玉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110号原告:杨语泉,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淞,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泉,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杨语泉与被告杨玉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语泉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语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