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峰与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梁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峰,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梁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649号原告:蒋峰,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光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文苑国际楼下,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4813301004264。负责人:梁侠,公司经理。被告:梁侠,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峰与被告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梁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梁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峰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朋月贸易有限公司、梁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蒋峰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