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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文有与闫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友,闫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友,男,汉族,住双城市。被执行人闫启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县。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253号哈尔李文有与闫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万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闫启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账户内存款40,000元;光大银行哈尔滨中宣支行内存款28,647.30元,共计执行完毕68,647.30元,剩余11,352.70元申请人主动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