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牛传芝与生治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传芝,生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牛传芝。被执行人生治文。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书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