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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恢248号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623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文山市东山经济开发区。 信用代码:915326217098952510。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依照(2016)云2623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223937.00元,但被执行人徐某某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畴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依法提取57000.00元后,2017年8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执行协议(由徐某某给付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50000.00元,余款73937.00元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且上述案款及申请执行费除本院依法提取的57000.00元外,余下的96259.00元徐某某已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2623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选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光亭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 号 (2017)云2623执恢248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 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昌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徐红梅,女,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北塔路21号。 执行标的 223937.00元 申请执行费 3259.00元 立案���间 2017年7月13日 结案时间 2017年8月23日 案件执 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57000.00元后, 2017年8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执行协议(由徐红梅给付文山川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50000.00元,余款73937.00元文山川大饲料���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且上述案款及申请执行费除本院依法提取的57000.00元外,余下的96259.00元徐红梅已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已执行完毕,故该案已执结。 结案方式 自动执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其他( ) 撤回执行申请() 执行员意见 本案已执行完毕,报请批准结案。 承办人:杨选宁 2017-8-23 领导审批 意 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