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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慧萍与赵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萍,赵慧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44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慧萍,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敦化市江东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敦化市光明小区16号楼1单元5东。被告(反诉原告):赵慧敏,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中兴*期*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惠萍与赵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审理期间赵惠萍、赵慧敏庭下和解,赵慧敏将房款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给付赵慧萍,赵慧萍将涉案房屋的钥匙及水电费等缴费卡交给赵慧敏。赵慧萍、赵慧敏于2017年8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赵慧萍、赵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惠萍、赵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赵惠萍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慧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花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王世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