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楠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楠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楠楠,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1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楠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0时30分,被告人范楠楠和被害人崔某一同到渑池县城关镇新华街路东康太旅社三楼300房间休息,崔某将自己的vivo手机放在枕边,范楠楠趁崔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并将崔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现金3393元转至自己微信钱包。后乘出租车逃离渑池,并将盗窃的钱财用于吃饭住宿等花费。2017年6月7日,被民警抓获,同时赃物手机及剩余的1354元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4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手机和现金1354元返还被害人崔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楠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被害人崔某陈述;3、被告人范楠楠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结论;5、被告人范楠楠和被害人崔某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范楠楠询问视频等,7、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追回手机一部和部分赃款,被告人范楠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楠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楠楠退赔被害人崔乐乐20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爱玲审 判 员 杨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丰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