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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寿吉与徐才凤、XX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吉,徐才凤,XX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4540号原告:陈寿吉,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徐才凤,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XX友,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陈寿吉与被告徐才凤、XX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寿吉、被告徐才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寿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36800元。事实和理由:徐才凤、XX友系夫妻关系。徐才凤曾多次向陈寿吉借款,分别为2014年3月28日借款10000元,同年4月19日借款40000元,同年4月25日借款20000元,同年11月30日借款25000元,2015年1月6日借款20000元,共计115000元,并称借款用于XX友开店及儿子买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总是拖延不还,乃至躲在外地,拒接电话。徐才凤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借款并非其所用,而是转借给其朋友。XX友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才凤、XX友系夫妻关系。徐才凤曾多次向陈寿吉借款,分别为2014年3月28日借款10000元,约定年利率10%;同年4月19日借款4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0%;同年4月25日借款2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2%;同年11月30日借款25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2%;2015年1月6日借款2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2%;上述借款合计115000元。后陈寿吉多次向徐才凤、XX友追要,徐才凤、XX友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寿吉与徐才凤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徐才凤经陈寿吉催要未及时还款系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徐才凤以其个人名义向陈寿吉借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XX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徐才凤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徐才凤、XX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陈寿吉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所涉债务应按徐才凤、XX友的共同债务处理,徐才凤、XX友均负有偿还的义务。综上所述,陈寿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才凤辩称并非其所用,而是转借给他人,但其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其权利,与陈寿吉无关,况且即使其转借给他人也约定了利息,故本院不予采信。XX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才凤、XX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寿吉借款115000元并支付利息3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徐才凤、XX友负担(陈寿吉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徐才凤、XX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徐才凤、XX友于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代理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雯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