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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何敏、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敏,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法定代表人:韩智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何敏、上诉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敏、上诉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敏、上诉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敏、上诉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为361元,由上诉人何敏负担150元,由上诉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余海兰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