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智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智峰,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