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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敏凤与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凤,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吴圣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673号原告:李敏凤,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斌,公司经理。被告:张龙斌,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理,住本县。被告:吴圣恩,男,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凤与被告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吴圣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李敏凤负担。审判长  毛丽霞审判员  李海明审判员  程杨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