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敏凤与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凤,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吴圣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673号原告:李敏凤,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斌,公司经理。被告:张龙斌,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理,住本县。被告:吴圣恩,男,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凤与被告通城县侨联燃料化工公司、张龙斌、吴圣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李敏凤负担。审判长 毛丽霞审判员 李海明审判员 程杨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