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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慧与王一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王一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105民初1770号原告:郭慧,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吉林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涵,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与被告王一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2万(2017年7月10日、7月11日以前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以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约定月息5分。截止原告诉讼之日,被告人共欠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2万元。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一涵欠原告郭慧借款455289元,此款于2017年8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保全费3580元,共计8540元,由被告王一涵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