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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新广与李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广,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278号原告:王新广,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浩(系原告王新广表兄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被告:李生,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从事石油贸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原告王新广与被告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新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广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王新广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