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新广与李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广,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278号原告:王新广,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浩(系原告王新广表兄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被告:李生,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从事石油贸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原告王新广与被告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新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广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王新广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