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德友与康卫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友,康卫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497号原告任德友,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康卫洲,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任德友诉被告康卫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德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德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