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新春与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春,蒋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417号原告:陈新春,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邓三定,湖南省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晓玲,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代理人:罗健飞,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新春与被告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陈新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