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东学与陈美财、邯郸市邯山区大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学,陈美财,邯郸市邯山区大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92号原告:周东学,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美财,男,成年,汉族,。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656号新东方城市广场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347903639U。法定代表人:李熙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主要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周东学与被告陈美财、邯郸市邯山区大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东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东学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东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东学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