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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02号原告:刘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玉泉区南茶坊通达南站北巨峰宾馆五楼。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平,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刘伟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