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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翠丹与戴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丹,戴永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401号原告朱翠丹,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滢,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永祥,女,1956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丹诉被告戴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翠丹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丹撤回对被告戴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朱翠丹承担。审判员 李   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