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意娟与叶欢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意娟,叶欢,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许意娟,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叶欢,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邓晓峰,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许意娟与叶欢、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欢、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晓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意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欢、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晓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意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欢、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晓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意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