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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孟永胜与神东天隆集团伊金霍洛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胜,神东天隆集团伊金霍洛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53号原告孟永胜,公民身份证号×××,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神东天隆集团伊金霍洛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政荣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委托代理人张俊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刀劳岱街36街坊8队39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蓝鹏小区4B2单元301室。系神东天隆集团伊金霍洛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月芽树水库管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胜诉被告神东天隆集团伊金霍洛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永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孟永胜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