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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光伟、董鸿飞申请执行和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伟,董鸿飞,和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2301执1321号申请人周光伟,男,1962年11月2日生。申请人董鸿飞,男,1969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和兰珍,女,1966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1321号周光伟、董鸿飞与和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268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