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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122张树云与刘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云,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云,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义,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树云与刘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树云与被执行人刘义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树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怀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