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琼珍、陈某龙等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龙,陈某,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174号原告:罗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陈某龙,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陈某,女,200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系陈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颜嵩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张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陈某龙、陈某与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陈某龙、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ilukhxqn6bkk3dbxp0审 判 长 韦王文人民陪审员 陈昌炽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法官 助理 刘 悦书 记 员 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