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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凯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王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丰,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王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