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靖与岳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岳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男,汉族。被执行人岳新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靖与被执行人岳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作出(2016)陕102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岳新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借款违约金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岳新民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新民已履行了案件款7万元,对剩余13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岳新民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靖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