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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朝宇、欧阳洞玲、蔡光兵、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朝宇,欧阳洞玲,蔡光兵,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朝宇,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洞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光兵,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小霞,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朝宇、欧阳洞玲、蔡光兵、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