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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军诉谢敏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谢敏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08号原告:朱军,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谢敏华,女,194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谢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军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