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军诉谢敏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谢敏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08号原告:朱军,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谢敏华,女,194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谢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军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