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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财保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可鑫与凌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可鑫,凌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45号之二申请人:陈可鑫,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凌文生,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陈可鑫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凌文生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4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陈可鑫以其名下的位于合作区房屋以及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凌文生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