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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绍奎、李玉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奎,李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绍奎,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玉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第85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第8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