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经柱、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经柱,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经柱,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法定代表人:谷振华,村主任。张经柱与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