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欧某某与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欧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特1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欧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欧某某与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8月19日经城固县小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由张某某、欧某某一次性补偿刘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5000元,双方再无法律纠纷,刘某某亦不得再因此纠纷提起诉讼或者重复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欧某某与刘某某于2017年8月19日经城固县小河镇石槽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