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志文、肖恩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志文,肖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文,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肖恩辉,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文、肖恩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87527.44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095元,邮寄176元,执行费1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