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秋荣与薛功振、济南国丰经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秋荣,薛功振,济南国丰经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6号申请人:周秋荣,女,生于1979年8月22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薛功振,男,生于1983年2月24日,住长清区。被申请人:济南国丰经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郭良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7月12日5时53分,薛功振驾驶发动机号为ABHE010XX轻型货车在220国道252公里400米附近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220国道西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周秋荣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周秋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薛功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秋荣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发动机号为ABHE010XX轻型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发动机号为ABHE010XX轻型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周秋荣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