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樊明勋、樊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勋,樊会民,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樊明勋,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樊会民,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云鹤大厦5层。被执行人武合生,男,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樊明勋、樊会民申请执行武合生、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担保人樊君玲、张存良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8号7号楼2单元房屋,房屋面积125.14平方米)一套,现因办案需要,查封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樊君玲、张存良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8号7号楼2单元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