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崇毅与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毅,何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50号之二原告:张崇毅,女,汉族,1969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荣,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庆,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张崇毅诉被告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崇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崇毅负担。审 判 长 雷 达审 判 员 刘向琼人民陪审员 梁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