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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崇毅与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毅,何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50号之二原告:张崇毅,女,汉族,1969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荣,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庆,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张崇毅诉被告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崇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崇毅负担。审 判 长  雷 达审 判 员  刘向琼人民陪审员  梁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