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付强与刘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强,刘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付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刘珠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李付强申请执行刘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赵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