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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义坚、吴金梅、吕少杰、高方江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义坚,吴金梅,吕少杰,高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义坚,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吴金梅,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吕少杰,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高方江,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义坚、吴金梅、吕少杰、高方江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1641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