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东岭、李建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校,王东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校,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岭,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上诉人李建校因与上诉人王东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均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09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上诉人李建校负担9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王东岭负担3254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