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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东岭、李建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校,王东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校,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岭,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上诉人李建校因与上诉人王东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均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校与上诉人王东岭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09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上诉人李建校负担9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王东岭负担3254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