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爱君与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君,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库克(中国)医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君,女,l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全田,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传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维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克(中国)医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LIMKINGSIONGMICHAE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山大二院)、库克(中国)医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克公司)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李爱君申请一审法院对植入李爱君体内无合格证的下腔静脉滤器是否同术后李爱君发生滤器脱出以及下腔静脉、腹膜后血肿形成、邻近右侧腰2、腰3动脉损害、腰部疼痛不适、身体前屈功能受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未作评判即作出判决,导致李爱君术后发生滤器脱出以及下腔静脉、腹膜后血肿形成、邻近右侧腰2、腰3动脉损害、腰部疼痛不适、身体前屈功能受限形成的原因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李爱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周江审 判 员 郭维敬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