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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王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672号原告:黄永忠,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坚,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永忠与被告王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永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永忠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王金坚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黄永忠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