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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钱梦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梦梦,王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447号申请执行人:钱梦梦,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加文,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40000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000、诉讼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加文在台州振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55万元占该公司55%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明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