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立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曾锡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8月16日以潭岳检公诉刑追诉[2017]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指控被告人宋立明犯危险驾驶罪,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石凯担任记录,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欧阳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明及其辩护人曾锡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宋立明在湘潭市岳塘区罗马大帝KTV唱完歌准备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银色奥迪轿车离开时,遇被害人胡某驾驶的湘C红色丰田锐志轿车停在其车右前方,挡住其去路,因被害人胡某正好与被害人贺某在打招呼,未注意到左侧方有车,故未立即让道。被告人宋立明误以为被害人胡某故意挡道,遂下车走到被害人胡某车窗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被害人贺某遂上前去劝架,被被告人宋立明以及同行的人(尚未查实身份)打到在地,后被害人程某恰好走出罗马大帝KTV,见状后亦上去劝被告人宋立明不要打人,也被被告人宋立明等人打到在地。期间,被害人胡某下车后,被告人宋立明又从奥迪车尾箱拿出一铁棍,击打了被害人胡某,被害人胡某遂逃至远处。被告人宋立明见状,为了泄愤,使用手中的铁棍将被害人胡某尚未开走的丰田锐志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处砸坏。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程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砸坏轿车的修复价值为6435元。案发后,被告人宋立明与被害人胡某、贺某、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胡某、贺某、程某的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宋立明饮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湘C的小型越野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由双拥广场方向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长房国际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被告人宋立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了医护人员对其进行血液抽样。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立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210.2mg/d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立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立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曾锡兰辩称被告人宋立明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危险驾驶犯罪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平常一贯表现良好,热衷公益事业。另查明,被告人宋立明寻衅滋事犯罪后于2016年7月22日主动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宝塔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宋立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程某、贺某的陈述,证人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融城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670、6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潭城司鉴所[2016]评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立明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资料,足以认定。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宋立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贺某2、周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尿样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侦查经过说明、查获经过,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立明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寻衅滋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宋立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从轻处罚。在危险驾驶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宋立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立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立明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辩护人曾锡兰辩称被告人宋立明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危险驾驶犯罪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平常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宋立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段凤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