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550、55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静、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静,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万赢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550、552、554号申请执行人:董静,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师(已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华都大厦5层06号513。法定代表人:崔召彬,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万赢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C座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瑞玲,经理。申请执行人董静与被执行人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万赢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三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知民初字第0526、0528、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