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生,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