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5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生,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