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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素香、康长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素香,康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财保33号申请人:高素香,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申请人:康长福,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人高素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长福名下的址在石码镇人民路天翔花园2幢1603室房屋和石码镇人民路天翔花园地下车位35号;2、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长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汽车一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以最高担保金额二百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要求立即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长福名下的址在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天翔花园2幢1603室房屋和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天翔花园地下车位35号。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长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汽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素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建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娟PAGE 微信公众号“”